2005年9月22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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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为从天而降的“插头玻璃”埋单
西湖法院开庭审理楼层玻璃伤人案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西法

  本报讯  一块玻璃从天而降,不偏不倚插入了路过此地的陈女士的头颅。谁该对陈女士受到的伤害负责?昨天,杭州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。
  7月5日上午10时30分许,48岁的陈春秀女士撑着伞从西湖区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楼道门口路过。就在这时,一块玻璃从天而降,划破了陈女士的伞后不偏不倚插进了陈女士的头颅。
  事发后,三墩派出所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,搜集到一些玻璃碎片和一块木屑,而事故发生地的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几乎每层楼道都有玻璃缺损的现象。坠落的玻璃到底是谁家的,调查没有结果。
  陈女士经过几次手术治疗,花费了8万多元医药费,总算生命无碍。可谁该为陈女士的损失埋单?因为找不到玻璃是从谁家坠落的,7月底,陈女士将一个楼道存在玻璃缺损的4个住户以及该楼道的物业管理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,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85000多元损失。
  陈女士的代理人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盛军华认为,《民法通则》第126条等相关法律规定,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倒塌、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,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,但能够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除外。根据调查,事发时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602、601、401、301住户楼下和楼道窗户玻璃有缺少损坏、存在玻璃坠落致人损伤的可能。作为物业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  昨天在庭审中,五被告均对陈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,但四住户要么辩称自己家的玻璃与坠落的玻璃不一样,要么说自己家的玻璃早在事故发生前就缺损了,砸伤陈女士的玻璃并非自家的玻璃。陈女士受伤与他们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。物业管理公司也称原告不能证明坠落的玻璃是其所管理的楼道上的,原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。
  这是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,在我省尚属首例。原告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指出,关于侵权人不明的高空坠落物致人伤害案件的处理,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在2001年判决过两个类似的案件,法院依据过错推定原则,判决不能排除侵害可能性的多个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。
  由于多数被告不愿意调解,法院决定择日宣判。